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y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規(guī)范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障公司科學發(fā)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笔马棝Q策必須堅持由黨支部全體成員、董事會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依規(guī)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笔马棝Q策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黨內規(guī)章制度。
(三)堅持民主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笔马棝Q策必須充分發(fā)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
(四)堅持科學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笔马棝Q策必須堅持科學決策,重點強化決策前的信息收集、調研、論證、評估等關鍵環(huán)節(jié)。
(五)堅持規(guī)范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笔马棝Q策必須按照議事規(guī)則和領導干部各自職責、權限進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等事項。
(二)公司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重大突發(fā)事件、災難、公共危機、公共安全事件處置等事項。
(四)公司發(fā)展方向,經營方針及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經營方式重大調整等事項。
(五)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計劃、產品價格的制定;停產、轉產和從事高風險經營開發(fā)等事項。
(六)公司資產處置和產權變更;公司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管理;對外投資、入股、收購、注冊;招商引資及重大優(yōu)惠政策等事項。
(七)企業(yè)改制、兼并重組、合并與分立、變更;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等事項。
(八)職工工資、獎金、福利、社會保險分配的調整;職工就業(yè)、下崗、安置、培訓、救助、社會保障、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職工住房、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事項。
(九)公司須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規(guī)定需集體研究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的任免及聘用。
(二)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及聘用。
(三)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后備干部人選的任免及聘用。
(四)其他重要崗位負責人的任免。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購買固定資產。
(二)購買大額物資、技術服務等。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先進設備及技術引進現(xiàn)階段與公司經營無關,暫不納入范圍。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財務計劃作出重大調整。
(二)公司計劃外資金單項累計支出1萬元以上的。
(三)公司年度預算資金的調動與使用超過10%的。
(四)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及年度彌補虧損方案。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相關部門進行事項論證及提報,然后以黨支部全體成員、董事會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用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公司領導人可臨時做出決策,事后履行決策程序。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將決策內容通知與會人員,并提供相關材料。參與決策人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黨政領導班子要做必要的溝通和磋商。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yè)改制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審議“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會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可以邀請有關部室負責人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fā)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fā)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決策作出后公司領導人要按照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明確責任部門。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zhí)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guī)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五條 凡涉及公司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凡涉及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生產經營、資產管理、重大項目、大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項必須經董事會研究;凡涉及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必須經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凡涉及民生和公司職工利益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黨支部及職工代表大會研究決定。